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