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项目库、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出年度立法计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年度立法计划的协调论证工作,其他工作机构予以配合,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出下一年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负责向主任会议提交。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的立法项目和重点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以及立法评估等与立法有关的内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