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贾鲁河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向社会公布,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贾鲁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贾鲁河流域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