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区域野炊、露营;

(二)清洗车辆;

(三)捕捞野生水生动物,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四)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

(五)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干扰水文与水质监测、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区域由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