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贾鲁河河道滩地利用应当符合河道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确保河势稳定、行洪安全和航运畅通。

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由于历史原因河道滩地内已有的耕地、林地不得扩大范围,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