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二条有效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对沿岸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湖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