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慈善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外发布的慈善项目名称、内容、执行周期等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以上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