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