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应急、交通、气象、生态环境、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