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评估报告认为燃气输配管网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