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