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

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及开发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