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