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选择应用适合的可再生能源。

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或者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可再生能源。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