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下列建筑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二)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

(四)确定为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