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绿色建筑推广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下列建筑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二)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四)确定为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