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下列建筑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二)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
(四)确定为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