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外围护结构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