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八条已修改项目竣工时,发改、住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节能专项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