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五条已修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