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中等职业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技工学校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培训机构分别进行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