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