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