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