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数据处理者所处理的数据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因合法处理行为实际控制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对该数据的自主管控状态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数据。

前款所称自主管控,包括直接控制和委托他人代为控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