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同行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办案单位意见、回访受援人、差异化补贴等方式,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