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同行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办案单位意见、回访受援人、差异化补贴等方式,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