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以及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法律援助受理、指派、案件办理与归档、质量监督等工作电子化办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