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二)除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申请人撤回已被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三)滥用法律援助申请权利,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