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与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一)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二)除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申请人撤回已被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三)滥用法律援助申请权利,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申请;(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