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

(六)请求支付劳务报酬;

(七)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提供劳务时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

(九)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