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范围与形式第十二条有效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提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