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五条有效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可以将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的损耗情况,报经火灾发生地的区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根据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工程机械等财产的,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火灾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