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