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Chapter 2 消防安全责任Article 10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