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常住人口十万以上的镇(街道)、一万以上的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公共文化设施规模、丰富公共文化设施类型。

新建的居民聚集区、农村新社区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