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和均衡发展要求,推进“十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建设,制定、公布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就本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情况形成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