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训和激励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对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指导,通过业务辅导、骨干培训、艺术交流等方式,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县级文化馆总馆以及文化馆镇(街道)分馆应当将企业文化员纳入培训体系。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