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公共文化产品,推广相应的文化活动,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配置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设施、设备。

公共文化设施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