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每年10月为本市全民艺术普及月。

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推进全民艺术普及,提高公民艺术素养。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艺术讲座、辅导、培训、展览和其他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艺术乡村建设,广泛开展乡村艺术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