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馆-总分馆制”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图书馆、文化馆承担中心馆职能,可根据实际需求代行区总馆职能;
(二)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承担总馆职能;
(三)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承担分馆职能;
(四)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承担文化馆支馆和图书馆流通点职能,鼓励常住人口一万以上的村(社区)根据需要建设分馆。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工业园区以及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因地制宜建设文化馆企业分馆。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