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馆-总分馆制”。中心馆统筹协调全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运行管理,指导和支持总分馆业务建设,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创新实践、服务提升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总馆承担辖区内分馆运行的统筹、协调、指导、援助等功能,分馆根据要求提供与总馆质量相当的服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馆-总分馆制”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