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十四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