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