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和配合义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