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排放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排放检验报告,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检验数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