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禁止伪造、变造、转借环保标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