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便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合理设置城乡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城乡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和管理规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建筑垃圾暂存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