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第九条有效维修电动自行车或者更换电动自行车零部件应当保持原车出厂设置的技术参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功率。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发票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二)维修或者更换的控制器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车速限值,保持最高设计车速不变。(三)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电压。维修电动自行车应当保持原车出厂的防篡改设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