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和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

(二)督促驾驶人按照规定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依法驾驶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