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六章 专用号牌车辆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一)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和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二)督促驾驶人按照规定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依法驾驶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