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