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通行特点,在道路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设置非机动车道,完善非机动车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新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