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章 登记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禁止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个人申领的号牌、单位申领的专用号牌不得用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